□记者 赖隽群通讯员陈泰婷两个年轻仔私自开走捞沙船上用于救生的附属锚艇,结果出了大事:站在船头的那位,跌下水毙命……这到底是谁的责任:开船的?船主的?死者自己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给出了最后答案:终审维持柳城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开船的青年承担70%的责任。
事件:青年船头跌落毙命
去年10月13日傍晚,阿昆、阿义、阿政等青年在阿雄的运沙船上吃饭喝酒,一直喝到当晚9时许。散场后,阿昆与阿义擅自驾驶阿雄的捞沙船的附属锚艇,前往下游1000多米的洛崖老码头,想上街买食品和香烟。阿昆在驾驶室里驾驶锚艇,阿义在艇头站立。艇靠泊码头时,阿昆出来上岸,发现阿义跌落并躺在码头上,手捂着受伤的腿。阿昆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接到阿政打来的电话,阿昆就告诉阿政:“阿义从船上跌下来后,被船撞对受伤……”群众将阿义送到卫生院抢救,同时报警。经柳城海事处勘查:蹊跷的是,艇上没发现新的碰撞点和伤痕,没发现血迹;码头也没发现碰伤或擦伤的新痕迹,没发现血迹;事故发生时又没有目击证人。
经医院诊断:阿义骨盆骨折,失血性休克,肝脾肾脏破裂,股动脉破裂,心脏和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阿昆付给阿义家人5000元。
法院:开船人承担70%责任
阿义家人把阿昆告到了法院,虽然阿昆辩称:是阿义在船没停稳时,就自行跳船跌伤,最终死亡。
以及没进行尸检,不能排除其他死亡原因。但柳城法院一审认为,事故发生时,只有阿昆与阿义在场,现在阿义死亡,无法进行对质。原被告双方又都没向有关部门申请对死者阿义进行尸检,所以法院推定认可,阿义从船上跌下来后,被船撞对受伤并致其死亡的事实。
阿昆酒后无证驾驶船艇,在不能确保人身全安的情况下停船泊岸,有过错;而阿义是成年人,明知行船或船停泊时站在船头,存在安全隐患,仍站在船头,也有一定的过错;阿雄虽是锚艇的所有人,但他在这件事中没有过错。所以,应由阿昆承担70%的民事责任,于是一审判处他赔偿给阿义家人6.1万余元。
辩驳:救生艇应该上锁
阿昆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述,理由是:阿义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存在安全隐患应当有所预见,主要过错是阿义,而不是他。
阿昆、阿义家人还都说,阿义是在征得阿雄的工仔同意后,驾驶锚艇。阿雄是锚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锚艇管理不善,没锁好锚艇,艇上没有灯光设备,任人取艇使用,导致事故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负连带责任。
“阿昆和阿义他们都是成年人了,他们造成的不幸与我无关,没有任何连带关系。事故发生的锚艇是救生艇,是不能上锁的。他们没经我同意,就擅自偷开锚艇,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阿雄则辩解,这都是阿昆编造的。因为工仔刚上船,且当时阿雄就在捞沙船上。
中院认为,阿昆对阿义的死亡原因,仅是提出疑问,但未提供任何有效和相关科学证据佐证,不予采纳。捞沙船的附属锚艇的确为救生艇,正常情况下不应上锁管理。
因此,驳回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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