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通讯员陈泰婷晚报讯柳城县村民梁某华在回家的路上捡到了一个袋子,打开一看,里面有一张银行卡,还有一张写有类似数字密码的小纸条。同村的梁某祥,两人商量将卡内的钱出来。然而,他们没有想到,这天上掉馅饼一般的意外之财,却让他们领到了刑罚。近日,柳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3年1月27日下午5点左右,梁某华砍甘蔗回家,在路上捡拾到一白色塑料袋,袋内有银行卡一张 、写有数字的小纸条一张及银行取款回单。
梁某祥开电车路过,正好看到梁某华捡拾到一张银行卡,对此产生了兴趣。 半个小时后,梁某祥就到梁某华家了解其捡卡的情况。当梁某祥了解到,梁某华捡到的不仅有银行卡,还有一张写有数字的字条时,估计就是密码。面对这笔飞来横财,两人窃喜,商量着由梁某祥到银行取钱。
当晚7点左右,梁某祥在隐瞒卡是捡拾来的情况下,让其侄女及侄女婿帮助他在自动取款机分八次冒取钱,共取了现金19200元。
回去后,发现这笔横财竟有如此之多,梁某祥又耍了个心眼。
他告知梁某华,只取得了4200元,还“大方”地将3000元分给了梁某华。当晚,被贪婪冲昏头脑的梁某祥,独自去自动取款机想再取点钱。
不料,因操作不当,银行卡被取款机吞了。
2013年5月14日,柳城警方将被告人梁某祥 、梁某华拘传到案。
柳城县法院经审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梁某华与梁某祥冒用他人银行卡取款19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梁某祥积极实施冒用他人银行卡取钱的行为,并将大部分赃款分给自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梁某华在共同犯罪中不是冒用他人银行卡取钱的具体实施者,没有和梁某祥一起到取款机取钱,只是分得少部分的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最终,该院判处梁某祥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梁某华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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