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2年期间,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吴庆福,在明知自己家庭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情况下,仍利用其协助政府从事危房改造补助工作的职务之便,以妻子名义申请补助款,自行签署村委意见后向政府呈报,后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16203元。吴庆福还在协助政府办理危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共索取或收受了多名村民的1.48万元。
柳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被告人吴庆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根据其犯数罪 ,有自首 、退赃 、索贿等情节 ,依法对其数罪并罚 ,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一审宣判后 ,吴庆福提出上诉 ,请求改判其缓刑 ,但市中院经审依法驳回并维持了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发生的村官贪腐案。该案典型之处在于:对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 疫等特定款物,或者行为人犯有数个职务犯罪,或者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等,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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