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 ,柳城县人民法院首次召开新闻发布会 ,介绍该院2009年至2014年审理涉农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和典型案例。从这些案例中 ,我们可以初步探寻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 ,在此基础上更好地预防涉农职务犯罪。
【案例一】误入歧途:法律意识淡薄
2010年至2014年期间,时任柳城县马山乡人民政府城建助理的被告人韦德权,利用主管本乡危房改造的工作便利,在危房改造工作中多次收受危房改造户乔某等72户给予的钱款共计11万余元,并将受贿款项悉数记录在笔记本上。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数额,韦德权辩称:其收受的乔某、韦某等人的钱款不能算作是“受贿钱”,因为这2600元都是农户建房、建门楼而请其为他们选择日子而给的“红包”,是自己通过“看风水”的劳动所得。对此,柳城县人民法院认为,不论韦德权以何种方式及理由收取危房改造户所送之款,实质上仍与从事的危房改造工作有关,属于依职权受贿所得。
最终,柳城县法院一审判处韦德权有期徒刑8年。
2009年至2014年,柳州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63件111人,获刑的111人中,绝大多数为初高中学历,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职业责任感。因此,亟须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留住优秀青年建设家乡;同时,要形成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利用重大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案例二】心态失衡: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
在柳城县法院公布的案例中,还有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因心态失衡,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好处。例如:韦某曾任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独山村挂村组组长,他通过每次多报销几十元的差旅费、燃油费等形式,在两年时间内贪污数额累计多达上万元。韦某说:“乡镇基层公务人员工资太低,工作又辛苦,长期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渐渐心理产生了不平衡,于是便通过贪污等手段侵吞国家资产。”今年5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阳永乐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首先要合理提高其误工补贴标准;其次需采取改革奖励机制,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奖金与群众的满意度、村内经济发展状况挂钩;最后要解决村官的“晋升”之路,创新任职机制,制定报考公务员的倾斜性政策等。
【案例三】监督失效:权力过于集中
2010年至2012年期间,时任柳城县某村党支部书记的吴某福在协助政府办理危房改造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共索取或收受了多名村民钱款共计1万4千余元,此外还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1万6千余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时任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城建办主任的莫某养,在办理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罗峒村村民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期间,非法收受村民钱款共计人民币1万5千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其中,吴某福与莫某养等人事前共同预谋,在收受村民梁某5000元后,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其非法办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使梁某获得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吴某福与莫某养构成共同犯罪。
柳城县法院副院长韦建敏表示,避免本地乡镇公务员与村主任、党支部书记的共同犯罪,就需要打破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在发放国家补贴时,可以通过借调其他乡镇的公务员来负责本村的工程,实现互相监督。村“两委”的“一把手”不得兼任出纳或会计,实行收支两条线。
日报记者 陆晓艺 通讯员 骆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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