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吴汉君罗海渊晚报讯日前,44岁的男子莫明政因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07.5克,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莫明政是柳城县某村农民。
2014年9月25日,莫明政以帮忙驾车为由,邀请黄某某一同驾驶小型轿车从柳州市至广东省东莞市。莫明政到达东莞市接收毒品后,与黄某某于次日一同驾车返回柳州市。9月26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柳北区沙塘公路收费站将莫明政驾乘的小型桥车截获,当场从其汽车副驾驶座下的储物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6包,共计净重2007.5克。同月27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莫明政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2015年6月29日,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诉,指控被告人莫明政犯贩卖 、运输毒品罪。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庭上,莫明政辩称,其到东莞市是为了修理汽车,并答应一名叫“老张”的男子,帮忙从东莞市带200克毒品K粉回柳城县,从其汽车上查获的冰毒不是其所有,其没有贩卖毒品。
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莫明政运输毒品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莫明政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莫明政贩卖毒品证据不足。
莫明政归案后如实供述运输毒品的事实,是初犯,且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建议法院对莫明政从轻处罚。
市中院审理后,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明政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莫明政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故对莫明政贩卖毒品罪的指控该院不予支持,莫明政的辩护人提出莫明政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该院予以采纳。
莫明政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以严惩,法院综合考虑莫明政的犯罪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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