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许丹婷
一城绿树映高楼,一流空气宜人居。年,“广西蓝”成为广西人的骄傲,1至月全区空气质量指数优良率为.4%;南宁市全年空气质量优良率达.1%,5个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继续保持%。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广西城乡环境质量改善上功不可没。近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积极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发挥好人大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一部部环保法规出台和实施,一次次执法检查和督促整改,都为广西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和依据,在八桂大地上绘就一幅蓝天碧水的美丽画卷。
A 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家喻户晓
年7月日上午,国道沙埔集镇段一辆载满板皮的货车未做好防护措施,导致板皮沿路掉落。交警对司机韦某处以元罚款,柳城县沙埔镇政府对韦某开展批评教育,指出其违反了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不得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并责令其用网布拦好板皮防止板皮掉落。“这给周边群众带来不小的触动,从此乱扔垃圾、乱排污水的现象少多了。”沙埔镇政府负责人表示。
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于年1月日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广西乡村发展的每一个足迹都踏在对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法治大道上。
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主要明确了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在乡村清洁工作中的职责,对乡村清洁设施的规划建设管护、保洁费和保洁员制度、“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工作中的具体要求、乡村清洁工作的监督举报巡查制度、参与乡村清洁建设的奖励扶持政策以及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范。
条例的制定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区乡村清洁经费紧张、乡村清洁设施建设滞后、保洁费和保洁员制度不规范以及乡村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活污水、农业废弃物污染较严重等突出问题,结合实际作出了很多操作性强的规范。“自从有了规范的保洁费和保洁员制度,保洁队员进驻村里,村道干净多了。”南宁市江南区智信村村委主任胡国运说。在日前江南区组织开展的“四清理四整治”活动周中,全城区名保洁员活跃在各个角落,成为清洁家园的主力。
为了便于对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和正确适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编写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条文解读》一书。同时,由于条例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广大农民群众以及乡镇基层干部,为帮助其理解和掌握条文重点和实质内容,各地党委、人大、政府还通过漫画、山歌等形式对条例的重点条款加以诠释。“今日时光真正好,贝侬齐齐把圩赶。乡村清洁出新规,由我细细再道来……”阵阵悠扬山歌传唱在广大农村,掀起一阵阵清洁的“旋风”,吹靓了山野家园。
B 环保法律法规执法检查不走过场
年8-9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环保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有效推动我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督促改进我区环境保护工作。
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彭清华对这次专项检查活动高度重视,不仅担任检查组组长,还率队到南宁市开展实地检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派出两个检查小组,分赴来宾和钦州开展实地检查。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专项检查,并形成本地贯彻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有关情况的报告,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蒋明红指出:“我们这次的检查突出一个导向,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既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也要重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环保法律法规能够进一步贯彻落实。”
此次专项检查活动是对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作的一次全面综合性检查,重点检查了环保法、自治区环保条例和乡村清洁条例的实施情况。自治区人大代表、南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副站长韦进进说:“通过这次现场检查,我亲身感受到市政府在发展与保护、建设与监管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自治区人大代表、南宁市青秀区园林绿化管理所党支部书记蒙臻则表示:“一些地方对于环保工作的认识还不足,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依然不同程度存在重发展、轻保护,重建设、轻监管,重眼前、轻长远的现象。”
从检查的情况看,全区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措施得力。但检查也发现,部分职能部门职责交叉、重叠,责任不够明晰;缺乏联动工作机制,难以形成合力解决环境监管难题;一些环保法规修订工作滞后,没有及时与国家上位法相配套等等问题。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黄必贵表示,将加强和改进环保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每年计划选择2到3项社会关注的环保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
C 环保立法“永远在路上”
这次专项检查是对近年来环保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全面盘点,也是对地方立法工作及其效果的一次评估,将对下一步制定、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本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环保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制定、修改了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环境保护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多部环保地方性法规,约占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总数的三分之一。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用法治思维和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一部部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和施行,有力促进了广西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韦以明介绍,自治区人大还将进一步加强生态环保领域的立法工作,比如尽快制定出台《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系列地方性法规。目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正在加紧制定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等一批环保地方性法规,抓紧开展法规清理,对与新环保法等法律规定不一致、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不适应的现行地方性法规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并指导各设区的市有计划地制定一批环保地方性法规。
全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抓好环境保护立法,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保障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充分发挥了人大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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