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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做好事却不讨好 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的费用

来源:柳州晚报 2010-04-19 10:45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赖隽群柳江县拉堡镇的老刘和老覃是邻居 ,由于两家上辈就有宿怨 ,两家人的关系冷淡。春耕时节 ,刘家二儿子不小心摔伤骨折 ,被送到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刘妻扔下地里的农活到医院照顾儿子。老刘在广东打工 ,一时没法赶回来救急。

就在刘家无人张罗地里的农活时 ,村里的玉米地闹起了虫害 ,刘、覃两家的玉米地也未能幸免。

老覃一直想找机会缓和两家人的关系。于是他买来双份农药 ,给自家的玉米地喷洒了农药后 ,又帮刘家的地也杀了虫。可刘妻回来反而指责老覃多管闲事。

覃妻见刘妻如此蛮不讲理 ,便提出要刘家支付农药款及人工费200元。刘妻不依 ,认为老覃纯属自愿 ,没人请他来帮忙。覃家无言以对。覃家上高一的女儿给本栏目打来咨询电话问 ,她爸爸主动为别人做了好事 ,使别人避免更大损失的 ,能要求受益人补偿吗?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

认为:刘家应该支付给老覃购买农药费及必要的人工费200元。本案涉及无因管理问题。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他人利益 ,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支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费用。

而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要看其是否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二是管理人必须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三是管理人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 ,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 ,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老覃没有为刘家杀虫的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 ,但出于改善邻里关系的善意考虑 ,为了邻居能避免“人祸”之后的“天灾”,主动为刘家杀虫以减少损失 ,老覃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法理出处】《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 ,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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