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赖隽群通讯员覃琪蓉中年男子阿辉和柳江县一家食用菌公司通过协商,就种植杏鲍菇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阿辉种植3万筒杏鲍菇,由公司收购,平均产值不低于每筒1.5元,不足造成亏损的,由公司补足1.5元。种植杏鲍菇的菌袋由公司向阿辉提供,但菌袋的购置和加工费用由阿辉支付。
在阿辉向公司付清3万筒菌袋款4.万元和菌袋加工费7000元之后,公司为阿辉加工了菌袋。阿辉三次提取了符合质量要求的菌袋2万余筒进行种植。但因为阿辉得菌袋较晚,种植时间 比合同约定的推迟了15天以上。
合同约定阿辉种植3万筒杏鲍菇,可余下近万筒阿辉并没种。因为他种的杏鲍菇减产,成品菇销售收入共7520元,每筒平均产值仅0.37元,造成阿辉亏损2.02万余元。此后阿辉领取了公司退回的8000个菌袋款1.2万元,但双方就赔偿事项不能达成协议。
打官司过程中,公司说,去年2月全国遇到异常高温,局部地区是百年不遇的高温,温度高达30℃,这对杏鲍生长是一种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杏鲍菇出菇难和菇体萎缩死亡,是人力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公司应当免责。法院对此并不认可:“公司是专业种植杏鲍菇的公司,有技术有能力预见防范气候异常对杏鲍菇生长的影响,而且公司提供了同一时期其他种植户杏鲍菇生长良好的照片。”法院一审认定:是公司造成阿辉接种杏鲍菇偏迟,种植中管理操作不当,公司技术指导也不到位,阿辉、公司均有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责任。于是判决公司返还杏鲍菇菌袋款、菌袋加工费近5000元给阿辉;赔偿阿辉1.1万余元;同时还要赔偿鉴定费500元给阿辉。
公司不服,上诉称:公司早就准备好了菌袋并多次催阿辉来 领,是阿辉认为提取菌袋早,会影响菌丝培育生长,拖到后来才领,错过最佳栽培菌丝时间。他又不接受技术人员指导,擅自提前一次性剪掉塑料带口,菌房空气湿度低,导致出菇口干燥失水。他不按生产操作规程管理,再遭到自然灾害,造成杏鲍菇减产歉收亏损。
市中院终审拍案认定:公司为准备种植杏鲍菇的农民举办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业科技培训”,对此公司提供了照片予以证实,照片中可以看出阿辉也参加了培训。从各项现有证据来看,终审改判公司赔偿阿辉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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