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唐昭平晚报讯 柳江县男子练某,因入室盗窃80多元现金,5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练某可能成
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柳州市入室盗
窃少量财物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5月11日,拉堡镇木罗村村民覃某报案称家中被盗,丢失现金3000多元。民警发现该村男子练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布控,5月17日上午7时许,民警在练某家中将其抓获。
练某交代,11日凌晨,他发现覃某和家人外出卖菜,于是撬门入室,在覃某家的抽屉中盗窃了80多元现金。
鉴于练某交代盗窃的数额和失主报案的数额存在重大出入,民警再次询问失主覃某。覃某说,报案时说3000多元,是因为他确实放了3000元现金进抽屉,由于家人拿了大部分钱去用,没有告知他,才导致他报错了被盗现金的数额。
本案的损失才80多元,如果依据以前的法律,练某的行为只构成治安处罚,被盗数额到800元以上才能刑事处罚。但今年5月1日起实
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
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练某因此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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