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小郭(女)与小唐同为柳江县人,两人于
2010年自由恋爱,1年后双方在老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此后,小郭与小唐及其父母到某市做生意,二人以夫妻名义开始了同居生活。
因生意较忙,两人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2月,小唐因交通事故死亡。小唐的父母从肇事者处获得死亡赔偿金19万余元。
二老认为,小郭并非小唐的法定妻子,故拒绝给予小郭部分死亡赔偿金。小郭却认为自己已经和小唐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且她和小唐以夫妻名义同居了近一年,她是小唐的妻子,应该得到部分死亡赔偿金。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小郭向本栏目咨询:自己能否取得部分死亡赔偿金?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
认为:有权享受死亡赔偿金的主体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本案中,因小郭与小唐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配偶,只属于同居关系,而此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小郭不能得到部分死亡赔偿金。
【法理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
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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