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讯
4月23日,南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柳州市柳江县男子韦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韦某某曾多次利用塑料片打开他人房门入室行窃。2010年8月19日,他因犯盗窃罪被凤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出狱后,他不思悔改,2011年7月23日晚,他入住南丹县某宾馆8207号房。24日凌晨4时许,他来到宾馆8603号房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塑料片打开房锁入室,从龚某某放在椅子上的裤子里掏出皮夹,盗走现金1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重新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考虑到他在法庭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上述判决。
(梁秀鸾
陆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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