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通讯员程波咸治涛
晚报讯 用人单位拒绝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双倍工资,这是法律给予劳动者的权利保障。25日上午,申请人陶先生高兴地从柳江县人民法院领回2.万元,不停地向法官道谢。因为,是法院为他讨回了公道。
2009年8月,陶先生到柳州市某制造公司工作,主要从事电气设备维护管理工作,月总收入为2800元。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该公司不主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7月,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陶先生选择了离开公司。
同年11月,陶先生向柳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和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该公司支付劳动期间的双倍工资。2011年2月,该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陶先生的主张。该公司不服仲裁委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判令该制造公司支付陶先生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2.2万元。
可是,直到今年6月,该公司仍未支付双倍工资。陶先生便向柳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承办该案后,立即向该公司送达执行通 知书,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法律义务,并找到公司负责人,反复向其讲解《劳动合同法》知识。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执行法官用法律宣传和法律威严双管齐下,使该公司最终同意向陶先生一次性付清拖欠的2.2万元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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