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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住了10多年都安然无恙的房屋,在邻居建新房后却出现了墙体裂缝成了危房,双方协商赔偿无果遂对簿公堂。3日上午,在柳江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新房的主人被告韦先生一次性付清原告邓先生的房屋损害赔偿等费用7万多元。
○○记者李澜通讯员程波覃海旭
原告邓先生与被告韦先生是一对邻居。邓先生的住房建于1992年,为4层砖混结构,墙基深度约70cm。韦先生的房屋为框架结构,共6层,墙基深度为150cm,位于邓先生家北面,两家房屋的墙基净距离仅为10cm。2004年8月,韦先生在开挖墙基时,使邓先生房屋墙基暴露。当韦先生的房屋主体结构施工到第三层时,邓先生发现自己房屋墙体出现裂缝,大门也没法关闭,房屋基础下沉。
发现房屋出现问题后,邓先生进行了房屋安全的司法鉴定。经鉴定,邓先生的房屋墙基出现不均匀沉降,墙体开裂、错位,受损严重,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构成局部危房,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为C级。房屋鉴定后,邓先生又委托某设计研究院设计加固修复方案,该方案建议进行技术加固、防水等处理,修缮加固工程费用为54801.52 元。
2007年5月,由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邓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韦先生赔偿房屋修复费、鉴定费及设计费。
柳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若施工建设危及到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修建住房与原告房屋受损两者之间,已由司法鉴定机构确认具有 因果关系,即被告房屋在自身沉降过程中导致自然沉降趋于稳定的原告房屋产生新的沉降,由此出现墙体开裂、错位、房屋倾斜等安全隐患。故被告的建房行为,已经危及相邻不动产即原告住房的安全,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韦先生赔偿原告邓先生房屋修缮加固处理费、鉴定费、修复设计费共计75858.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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