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消息(见习记者陆晓艺,通讯员韦玉君、韦日庆)为使儿子顺利上大学,母亲韦某艳不惜花重金“疏通关系”。8月20日,柳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民事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覃某军归还原告韦某艳15000元。
2012年10月30日,原告韦某艳为了儿子能够在2013年高考后就读广西师范大学,委托被告覃某军“疏通关系”,将25000元存入被告的账户内,被告于当日出具内容为“今收到韦某艳现金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用于其儿子办理就读广西师大费用”的收条,并承诺若录取失败便退还全款。2013年高考后,韦某艳的儿子并未被广西师范大学录取。韦某艳遂要求覃某军返还所收费用。而覃某军仅返还10000元,韦某艳多次催促覃某军返还余下钱款,覃某军都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无奈之下,韦某艳只好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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