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江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吴汉君)41岁的男子阿荡驾驶阿满报废的小客车上路,不慎压伤行人阿连,负事故全部责任。昨日,记者从柳江县法院获悉,法院认定本事故造成阿连经济损失3.4万余元,车主阿满和司机阿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连带赔偿阿连2.6万余元,余下8000余元由司机阿荡赔偿。
2012年8月23日中午,阿连在穿山镇穿山街振邦宾馆前被司机阿荡驾驶的小客车碾压。经交警认定,该客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属禁止上路行驶机动车。阿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阿连无责任。而且车主阿满未给该车购买保险。
阿连在事故中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脑震荡、左右中切牙冠折,分别两次到柳州市工人医院治疗共56天。今年1月6日,阿连向柳江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小客车车主和司机赔偿其因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柳江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经柳江县交警大队依法作出司机阿荡负事故全部责任,阿连无责任的认定,双方对该认定均无异议,因此阿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阿满作为事故车辆所有人即投保交强险义务人,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司机阿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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