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多能:根据生效的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行终字第110号行政判决书和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南审执字第296号 、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南审执字第296号,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第41条规定,现予以注销所有权人为樊多能,坐落于柳江县柳邕路373号4栋1单元2-2号房屋房产证。樊多能持有的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00079436号《房屋所有权证》公告作废。
柳江县房地产管理所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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