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柳州日报微信公众平台的一则消息引发微友热议:男子曾某扒窃2元钱,最终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才偷2块钱就挨判4个月,虽然合法,但不合理,太严重了。”“违法必究才能彰显法律效力,若不惩罚,这次偷2元,下次偷2万元!”微友们对该案议论纷纷。
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今年1月7日,家住柳江县拉堡镇的男子曾某在柳江县拉堡镇基隆综合区南环综合市场水果行内闲逛时发现,一名30多岁的女子站在水果摊前,她的上衣口袋里有钱露出。曾某见状,立刻靠到女子身后,用随身携带的镊子悄悄地从她的口袋里夹出仅有的2元钱,得手后正要离开现场,却被正在巡逻的便衣民警当场抓获,并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3月30日,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曾某犯盗窃罪向柳江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曾某表示自己因为没钱吃饭,家里无地可种,无奈之下想到了拿镊子去偷钱的办法。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进行扒窃,构成盗窃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法官表示,曾某在市场上用镊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虽然只有2元钱,但是其行为属于扒窃行为,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不论窃得财物的多少。
此后,法官就“扒窃”向记者作进一步解释,该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秘密窃取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如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之中;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不仅包括当事人贴身放置的财物,而且包括放置在自己身边,随时可控制的财物(如餐厅里,顾客放在座位上的财物或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
日报记者陆晓艺通讯员覃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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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江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柳江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