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鹿寨县:2015年4月27日05时25分许,卢某某(男,37岁)驾驶桂B057XX号二轮电动车搭乘徐某某(女,35岁),在鹿寨县国道322线由鹿寨往寨沙方向行驶至498km+500m路段时,在左转弯进入鹿州监狱路口过程中,与相对方向驶来的覃某某(男,35岁)驾驶粤BB44XX号“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某当场死亡、徐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柳北区:2015年4月29日00时30分许,姚某某(男,34岁)驾驶桂BRD7XX号“铃木王”牌二轮电动车,在柳长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沙塘镇铁路桥底附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停靠在道路边由林某某(男,24岁)驾驶贵10-966XX号“钦机”牌多功能拖拉机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姚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3.融水县:2015年4月30日06时35分许,唐某某(男,63岁)驾驶无号“杰工”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上搭乘兰某某、梁某某)沿融水县融水镇秀峰北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融水镇秀峰北路33号门前路段时,与停靠在道路北侧路边的湘07-B11XX号大中型拖拉机发生碰撞后逃离现场。7时30分,接群众举报,称在秀峰北路离事故现场约300米处一巷子内发现一老年人及一辆无号牌“杰工”牌正三轮摩托车,老人倒在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内,已死亡。值班民警赶到现场,发现死者为无号“杰工”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唐某某。
4.柳江县:2015年5月2日10时20分许,韦某某(男,16岁)驾驶无号牌二轮燃油助力车搭乘韦某某,在柳江县沿国道322线由三都往里高方向行驶至582km+400m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由韦某某(男,52岁)驾驶搭乘韦某某(男,70岁)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某(男,52岁)、韦某某(男,70岁)受伤,其中韦某某(男,52岁)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上述四起典型案例,共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经初查,事故原因有未按规定让行、非机动车驾驶人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无证驾驶。四起交通事故的双方“强弱”差距明显,处于弱势一方的驾驶人均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据了解,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相对于轿车和大货车而言,体积小,稳定性和防撞性差,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单从人身安全的角度看,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极易成为受害者,伤亡率高。加之近期柳州市区范围雷阵雨天气频繁,路面湿滑,轮胎附着系数下降,交通安全隐患有所增加。
柳州交警提示:骑摩托车、电动车出行,谨记安全第一,如遇到降雨天气,行车时应注意观察路面,减速驾驶,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遇情况提前采取制动、减速措施,避免因紧急制动、紧急转向,引发的车辆侧滑和前翻危险。(任俊 莫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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