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女子覃某和工友们移植几棵榕树时发生意外,其中一棵倒地后将覃某压倒,使其受伤致残。因赔偿问题协商不下,覃某将涉事的柳州市某园林公司起诉至城中区法院。日前,法院作出判决,由园林公司赔偿覃某各项损失6万余元。
2013年9月28日上午,覃某等13人在柳江县第三工业开发区移植树木时,因躲闪不及,覃被一棵突然倒下的榕树压伤。事发后,覃某因双肩、胸部多处骨折及全身多处擦伤送医。2014年12月23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将覃某的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残疾、左上肢骨折评定为九级残疾。因与柳州市某园林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覃某将对方诉至城中区法院。
庭审中,覃某称,出院后她即回苗圃工作,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柳州市某园林公司按1000元/月发放了15个月的工资共1.5万元。伤残鉴定结论出来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她遂从2015年1月起不再上班。
园林公司则认为,公司与覃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也从未向她支付治疗费用和1.5万元的工资,覃某是吴某雇佣来苗圃工作的。
然而,覃某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莫某、吴某,均证明覃某在工作中被树木压伤。莫某还称,其与覃某等人均是为柳州市某园林公司打工,由该公司安排工作并发放工资,吃住都在苗圃。吴某只是小组组长,介绍本村村民到苗圃工作,而并非雇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覃某与园林公司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是双方的争议焦点。对此,证人莫某、吴某的证词,均证实覃某及吴某等人受雇于该公司,并由公司安排工作并发放报酬的事实;而园林公司抗辩时,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因此,法院认定覃某与园林公司存在雇佣关系。而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柳州市某园林公司赔偿覃某住院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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