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何书俊
手术中使用麻药很普遍,但是,柳江县的张某在该县一家医院分娩后却出现腿部麻痹、乏力的情况。张某认为上述情况系医院手术麻醉不当所致,于是将医院起诉到法院。经医疗机构鉴定,医院对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最终判决由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张某30多万元。昨日,记者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手术后身体异常
2011年12月5日,张某到柳江县某医院住院分娩,于2011年12月9日在该医院进行硬膜外麻醉实施剖宫产手术,娩出一女孩。张某术后住院期间出现右腿麻痛、乏力等症状,该医院对张某出现的上述症状,考虑为麻药副反应,并做了相应处理。张某于2011年12月15日出院。然而,由于腿部的症状持续存在,甚至无法行走。于是,张某在同年12月28日再次到上述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剖宫产术后腰椎神经受损,因腿部屡感不适,张某又多次在该医院住院治疗。
2012年8月,张某和家人向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该所于同年9月作出《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评定张某腰椎神经受损致残程度为六级,并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分析意见为柳江县某医院对张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张某肢体肌力减退、肌肉萎缩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之后,张某向柳江县某医院提出赔偿要求,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协商未果。张某依法将医院起诉至柳江县法院。
医疗鉴定出结果
柳江县某医院认为,医院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是积极和主动的,充分尽到了责任。该患者出现不良后果,与麻醉药物的毒性反应有关,和患者的特异体质也有一定关系。医院在手术前已明确告知手术都会存在一定风险,麻醉同意书明确告知存在麻醉药毒性反应、椎管内麻醉可发生神经、脊髓、血管等组织损伤,属于麻醉并发症,并非是医务人员操作不当导致。
2013年7月,柳江县某医院对上述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据鉴定机构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要求,张某于同年7月8日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作了肌电图及诱发电位检查,提示右下肢神经根损害。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1月作出《医疗纠纷鉴定意见书》,认为柳江县某医院对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大部分过错(过错程度划分为:完全过错、大部分过错、部分过错、无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随后,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评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
法院判定各权责
柳江县法院审理认为,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医疗规范的行为,其诊疗行为中的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而医疗机构应当在其过错和因果关系范围内,根据医疗过错参与度确定医疗损害主体的赔偿责任范围和比例。柳江县某医院在本案诉讼中向该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认为该医院在对患者张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综合整个诊疗过程其过错程度为大部分过错。因此,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医疗纠纷鉴定意见书,鉴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且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该院确认其具有合法性和证明力。柳江县某医院应对张某在本案中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判决赔偿张某医疗费、住院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多万元。
2014年11月,柳江县某医院对上述判决不服,并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柳州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医疗鉴定结果,已确认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张某身体出现异常有一定因果关系,而且一审判决酌定医院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最终,柳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推荐
2015夏季大型综合人才招聘会广西首家中英合资寿险公司信诚人寿柳州中支重金打造行业精英设计师1名,业务主管2名,销售代表10名,薪资:2000-5000元/月,提成另计。13978043223活动时间:6月27日活动地...
柳江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柳江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