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我们的,他属于非法侵占。”“你明明以10万块钱把房卖给我,现在又来跟我要房?”今年3月31日,柳江县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围绕“房子究竟是谁的?”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事情还得从2013年的春节说起,陈某花费10万元的首付款在柳江县基隆开发区买了一套房子,不料自从搬进新房后烦心事不断。一对夫妇找上门来,告诉陈某,房子和一楼的车库都是他们的,要求陈某一家搬走。“花钱买来的房子怎么就不是自己的了?”陈某十分郁闷。
要求陈某搬离房子的夫妇,正是陈某所买房子的产权所有人——秦某和冯某。2010年至2011年间,秦某和冯某夫妇和朋友张某合伙建房,由秦某夫妇出地皮,张某出资金,在柳江县基隆开发区建起了一栋7层楼房。
双方约定:房子的房产证所有权人登记为秦某,共有人登记为冯某;房子的1至3楼归秦某夫妇所有,4至7楼归张某所有,而陈某正是通过张某买下了位于3楼的一套房屋。
两家人关于房子的矛盾持续了近两年的时间,通过报警 、社区调解等途径都没能解决问题。今年1月26日,秦某夫妇将陈某告上法庭,并将张某列为第三人,要求陈某停止侵害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法庭上,第三人张某表示房产证一直由秦某夫妇保管,是秦某夫妇口头委托自己帮忙卖3楼的房子,自己才将3楼的其中一套房子卖给了陈某,由于房子当时不能分户,未能给陈某办理房产证,所以只收了陈某首付款且钱已经给了秦某夫妇。
原告秦某夫妇称,从未口头委托张某卖房,张某未经同意将房屋钥匙给了陈某,并且当时张某是以“自己要买房子给家人”为理由付给他们收购意向金,并未说明是陈某要购买。
秦某夫妇指出,房屋的买卖合同是陈某和张某签的,他们不认可这份房屋买卖合同。
被告陈某认为,要退房可以,但秦某夫妇要承担违约责任,应当退还自己的购房首付款10万元和装修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引起本案诉讼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秦某夫妇,二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陈某未经秦某夫妇许可使用房屋,已经侵犯了秦某夫妇对房屋的使用权,秦某要求陈某搬离该房的诉讼请求合法。第三人张某无权处分该房屋,张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构成违约,陈某因买房遭受的损失应与合同相对人张某协商解决,而不是秦某夫妇。因陈某于2013年春节开始使用该房屋,使秦某夫妇无法对房屋进行管理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陈某应予以补偿。
近日,柳江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空并搬离该房屋,将房屋返回给秦某夫妇管理使用;陈某向秦某夫妇支付使用该房屋及车库的费用共计2.4万元。
日报记者陆晓艺通讯员覃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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