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8月19日10时50分许,韦某某(男,37岁)驾驶无号牌二轮燃油车搭乘韦某某(男,60岁),在柳江县沿国道322线由里高往柳州方向行驶至595km+0m路段时,与路边行人韦某某(男,71岁)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韦某某(男,71岁)经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21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日21时12分许,贾某某(男,43岁)驾驶小型汽车,沿融水县道641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5km+580m路段,与在路上行走的行人李某某(男,77岁)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初查,两个案例驾驶人存在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分别为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案例1中,驾驶人韦某某(男,37岁)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据悉,公安机关已控制该驾驶人,并对案件的事实展开进一步调查。
两个案例均涉及行人,行人作为交通参与者相对弱势一方,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极易造成伤亡。交警提示: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时应更加注意自身的安全,应当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应尽量靠右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任俊 莫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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