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
今报记者何书俊
2013年8月,女司机梁某驾驶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没有与前车保持合理距离,导致发生追尾,造成前车上3名乘客不幸伤重殒命。昨日,记者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定两家保险公司和梁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亡者家属各项损失70多万元。
高速公路追尾
2013年8月8日下午3时18分,朱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宁往柳州方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轿车停于快车道内。十多分钟后,尹某、梁某一前一后分别驾车行经该路段。位于前方的尹某发现朱某的车辆停于快车道内后,立即减速慢行。而后方梁某驾驶的轿车因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结果撞上尹某轿车尾部,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尹某轿车内乘客卢某、林某、卢某某死亡。
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梁某的驾车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认定梁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其他人员均无责任。
交通肇事领刑
2014年1月,柳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梁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案件审理期间,梁某及其家属与死者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约定由梁某按事故引发民事纠纷案件赔偿的基础上,额外支付58万元(已支付),获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同年4月8日,柳江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民事赔偿责任
在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中,死者卢某、林某夫妇的家属(卢某某一案另诉)将梁某、朱某,以及二人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起诉到柳江法院。事故发生后,梁某向卢某、林某的家属先行赔偿了丧葬费等各项损失4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首先,人保广西分公司承保了梁某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由于该车承担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人保广西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保额内承担全额保险赔偿责任。而朱某驾驶的车辆在本案事故中无责任,故对其承保的安邦财险广西分公司,依法只应在无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梁某驾车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时速101公里直接碰撞了前面行驶且已减速避让前车的尹某车辆,是导致本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在高速公路车辆高速行驶的通常情况下,无需介入其他因素即可导致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其对事故的原因力可认定为100%。
最终,法院判决由梁某赔偿卢某、林某家属各项损失56万余元,除去先行支付的44万元,仍需赔偿12万余元;人保广西分公司赔偿家属各项损失20万余元;安邦财险广西分公司赔偿家属各项损失7000余元。
今年6月,一审判决后,梁某不服,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推荐
借了10万赖着不还 还拒交被查封车辆“老赖”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
今报柳江讯(记者王缉宁通讯员宋成洲)柳江县籍一名有履行能力、被查封车辆的“老赖”覃某,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法院执行,逃避债务,拒不交出法院查封车辆。对此,柳江县法院对覃某“动真格”,予以其司法拘留15...
柳江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柳江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