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6年2月8日06时03分许,覃某某(男,33岁)驾驶桂B2E5XX号“五菱”牌小客车使用软绳牵引韦某某(女,30岁)驾驶的无号电动三轮车,在柳州市柳南区飞鹅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红光立交桥三层桥面时,与樊某(男,29岁)驾驶的桂B7R3XX号(临时号牌)小轿车相撞。造成韦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樊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2016年02月12日4时20分许,覃某(男,26岁)驾驶桂B3W8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柳江县由拉堡往成团方向行驶至拉堡镇柳堡路宜柳高速入口路段时,与同向由覃某某(男,39岁)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覃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上述两起典型案例,共造成2人死亡。经初查,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酒后驾驶等。案例1中,小客车使用软绳牵引电动三轮车,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以及第七十二条第五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相关规定。据处理事故的民警介绍,在日常生活中,部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驾驶客车随意使用软牵引拖移车辆,交通安全隐患大。
上述两起事故均发生于凌晨,据悉,凌晨行车,视线不如白天开阔,灯光变换快,行车由明处至暗处,会出现短暂的视觉盲区。此时段道路车流量小,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干扰也相对较少,驾驶人容易放松警惕,高速行车。同时,部分驾驶人往往睡眠不足或心存侥幸,饮酒驾车,这就大大增加了驾车出行的危险性。
柳州交警提示:驾驶人在凌晨行车应当更为谨慎,注意道路右侧的非机动车和路人,要适当拉长跟车距离,行经弯道、坡路、桥梁、窄路和不易看清的地方,更应降低车速并随时做好制动或停车的准备。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应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请勿随意使用非专业车辆牵引故障车辆。春节期间,走亲访友聚会多,交通安全至关重要。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任俊 何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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