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江讯(记者王缉宁 通讯员覃欧芸)3月24日,柳江县法院家事审判法庭法官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书,送达申请人韦女士手中。这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尚未“满月”,柳州司法机关下发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3月16日,韦女士前往柳江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其与丈夫刘某离婚。韦女士诉称,她与刘某于2014年11月结婚登记。婚后,韦女士才发现,刘某在婚前已有赌博恶习,且刘因赌博成性以及家庭琐事等原因多次打骂韦女士。当时,由于韦女士刚生孩子,一直对刘某的恶习忍气吞声。此举非但没能让刘某有所收敛,他反而变本加厉,不时对韦女士施暴。在双方婚姻承续期间,韦女士对刘某渐渐丧失信心,下决心与刘某分道扬镳。韦女士在向柳江县法院诉请离婚的同时,还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禁止刘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韦女士的申请符合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当即给韦女士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刘某对韦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如刘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柳江县法院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自3月1日实施后,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力不再受诉讼案件审理期限与审理结果的影响。这不仅是立法的重大突破,还解决了人民法院以前面对家庭暴力爱莫能助的窘境,更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最直接、最及时的司法救济手段,具有独特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功效”,可有效避免受害人遭受新的伤害,是对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强力保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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