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6年3月7日15时15分许,周某某(男,50岁)驾驶桂BA29××号“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在柳北区胜利路白沙路口由河东大桥向白沙路左转弯时,与由北往南方向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男,72岁)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6年3月7日19时45分许,韦某某(男,41岁)驾驶桂B6S6××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柳江县沿国道322线由百朋往拉堡方向行驶至570公里拉田村路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韦某某(男,60岁)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6年3月8日18时许,张某某(男,47岁)驾驶桂BTQ3××号“豪爵”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融水县四荣乡往融水县城方向行驶至四荣街百货便民店门前路段时,与同向由林某某(男,33岁)驾驶的桂CJ72××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刮擦,导致张某某倒地被重型自卸货车后轮碾压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6年3月10日12时22分许,覃某某(男,23岁)驾驶桂B438××号“乘龙”牌中型自卸货车,在鹿寨县沿国道322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504km+100m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莫某某(男,58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莫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6年3月10日16时40分许,韦某某(男,35岁)驾驶桂B70Y××号“豪爵”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蓝某某(女,19岁),在柳江县沿国道322线由拉堡往三都方向行驶至573km+406m路段时,在越线超车过程中,与对向由赵某(男,30岁)驾驶的桂N155××号“乘龙”牌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某当场死亡、蓝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上述5起典型案例,共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经初步查明,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让行、违法超车、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等。五起案例中,有四起涉及两轮摩托车,据处理事故的民警介绍,近年来,摩托车以它经济实惠、便于驾驶、方便快捷、省力等优越特性,已成为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出行的主要工具。然而其速度快、稳定性差的安全隐患也时常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损失。驾乘摩托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最先受到剧烈碰撞的通常是驾乘人员的头部。此刻,佩戴安全头盔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柳州交警提醒广大摩托车驾乘人员,在道路中通行,应根据交通条件和通行需要各行其道。请时刻绷紧安全行车这根弦,当发现与大型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避让,保持安全距离,夜间出行尽可能着反光服饰,在驾乘摩托车上路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任俊 莫艳金)
一周交通事故
本栏目由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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