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王缉宁 通讯员陈超
柳江县六旬老汉韦某在自家林地里烧火炼山,不慎波及他人的林木,韦某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分别被提起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他不但因此领刑,还于4月7日被柳江县法院一审判决赔偿他人林木损失款7万多元。
2013年12月27日下午6时许,韦某在自家的林地里,放火除杂草、树叶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火势失控。当时风大,火势迅速蔓延至周边林地,引发山林火灾。事发后经林业部门调查测算,此次山林火灾过火面积为2.8公顷。2014年9月26日,韦某被柳江县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此次山林火灾,大火烧毁了欧某及陆某等10家人的桉树,韦某虽对其中部分村民进行了赔偿,但与欧某、陆某等3人就赔偿事项未达成一致。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欧某、陆某等3人分别诉至柳江县法院,要求韦某赔偿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评估公司评估,3原告被毁林木共计2.47公顷,经济损失共计6.6万多元,3原告为评估各自花费了评估费3000元。
庭审中,被告韦某对失火烧毁3原告林木的事实无异议,但对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不予认可,故不同意3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韦某没有申请重新评估,也未提交证据进行反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韦某在自家林地里,用火除杂草、树叶时,因防火不当,引发山林火灾,烧毁了3原告种植的尾叶桉,该事实有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村委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法院依法予以认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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