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消息(通讯员梁继光、郑燕萍)4月15日,柳江县百朋镇五九村村民姚某到百朋司法所反映,他长年在外务工,平时很少回家,今年4月初回家扫墓,发现自家房子的主卧室窗户被邻居覃某建的围墙挡住,窗开不了,通风、采光困难。他就此问题与覃某协商,覃某不愿拆掉围墙,经村调解委调解也没成功。为恢复房子原有通风、采光和主卧室窗户的使用,姚某请求司法所给予调解。
百朋司法所受理姚某调解申请后,第二天前往现场调查了解,发现覃某所建的围墙距离姚某的房间窗户仅有10厘米,采光被挡,通风困难。处理时因围观村民较多,为防止双方发生争吵和围观群众掺和,调解员掌握情况后,便通知双方当事人立即到司法所调解。调解中,所长吴剑锋向双方解读了《民法》有关规定,指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覃某称,建围墙是为了避免院子的门在开关时碰刮到姚某房屋的墙,建时本想与姚某商量,但他不在家。经调解协商,双方达成协定:一是由姚某拆除超过其窗户的部分围墙;二是拆除的砖块按3元/块偿还覃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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