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消息(记者张婷婷)“把善款捐到慈善组织,可以有效使用捐款,还能保障捐赠者权益。”7月上旬,家住柳南区鹅岗路的刘女士在办理退还捐赠款申请手续后,收到了退还的5410元善款。据介绍,捐赠者因善款未满足捐赠意愿而提出退还并成功获退款,这在广西是首例。
今年1月26日,柳江县百朋镇尧治村的1岁女童韦月明在家中被深度烧伤,送到柳钢医院救治,因家庭贫困,拿不出治疗费。一名病友将小月明的照片发在朋友圈后,众多陌生人纷纷伸援手帮助筹集“救命钱”。刘女士在朋友圈转发该帖子后引起同事 、朋友的关注,他们纷纷通过支付宝 、微信红包等方式,先后将5410元善款汇入她的名下,委托她前往捐赠。后来,刘女士把这笔钱捐赠到市慈善会,收到市慈善会出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经过4个月左右的治疗,韦月明基本康复出院,还剩余99万元善款。经其父亲与医院协商,留一半的善款放在医院的账户用于孩子的后续治疗,另一半的善款则用于孩子的日常生活。
“鉴于小月明的现状及其父亲的决定,我们认为这违背了我们为小月明捐赠的初衷。因此,包括我在内的45人一致决定申请退还捐赠款5410元。”刘女士于6月20日提出了退还捐赠款申请。
据了解,45位爱心人士的做法符合法律法规,退款理由正当合理,市慈善会以尊重捐赠者初衷 、保护捐赠者爱心 、鼓励捐赠者行为为出发点,同意退还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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