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晚报讯11日,记者从城中区人民法院和鹿寨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两院对辖区内的首例醉驾案均已宣判,3名涉案人员已判处拘役及罚金。
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杨
某(男,32岁,柳北区人)酒后
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公园路聚宝大厦门前路段时,违章驾驶并在道路上逆行。执勤交警发现异常后将杨某的车拦下,发现其 浑身酒气,便对其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
5月22日20时50分许,被
告人廖某(男,45岁,鹿寨县黄
冕乡人)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鹿寨镇建中西路二巷倒车时与莫某停靠在路边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刮,廖某在与莫某达不成赔偿协议后请人将其驾驶的车辆开到附近西闸塘停车场停放。
公安机关接警后将肇事车辆查获并找到廖某,后廖某在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情况下主动配合民警 到鹿寨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次日又到交警部门投案。
5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韦
某(男,42岁,鹿寨县鹿寨镇人)
在鹿寨县鹿寨镇桂中市场一日用品批发部内与人喝酒后,独自驾驶一辆小轿车从桂中市场行驶至鹿寨县城广场路体育馆路口。20时54分,执勤民警检查,对其进行了吹气式酒精测试。
3名被告人经血样鉴定后均酒精含量超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 、韦某 、廖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鹿寨县人民法院和城中区人民法院对3例危险驾驶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韦某拘役1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廖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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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鹿寨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