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韦崇结周捍家梁丽珍一时贪念捡卡取钱
8月8日,年轻男子韦某打电话给鹿寨县公安局交巡警联勤大队,称其在银行取款机上捡得一张银行卡,并从中取了5000元现金,现想将钱卡交到公安机关。
接警后,该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韦某带回大队进一步调查。
今年7月2日,韦某去银行取钱时发现自动取款机插孔夹有一张别人未取走的银行卡,韦某试着按下了取款金额,自动取款机顺利吐出了现金。韦某贪念顿起,于是先后两次从卡上取了5000元现金。
自从得了这笔不义之财后, 韦某像变了一个人似的,魂不守舍,整天茶饭不思,见到警车和警察就发慌,夜夜被噩梦惊醒,人瘦了一大圈。家里人见此都为他着急,催他去看医生。他自己明白其中缘由,心想这样下去,真会闹出病来,到时连命都被搭进去。
他越想越害怕,8月8日,不堪煎熬的韦某终于壮起胆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自首。
经民警多方查找,终于找到银行卡的主人为鹿寨县寨沙镇潘某,并通知其前来领取。
捡卡取钱属信用卡诈骗
韦某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属于信用卡诈骗还是盗窃罪或是侵占罪呢?为此,笔者咨询了办案 民警及柳州市公安局法制科的有关法律专家。
专家表示,首先可以肯定,
韦某的行为是违法的。现行《刑
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警方结合韦某在案发后的种种表现,认为韦某的行为均不符合盗窃罪和侵占罪,而是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具有“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情形之一的,都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而韦某的行为正好属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通过此案,警方提醒广大群众,拾到他人的银行卡应交还失主或者上交公安机关,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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