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通讯员莫亚嫦晚报讯近年来,未年人因意外事故造成伤亡的案件逐年上升,而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家长疏于看护,以及生活环境存在安全隐患。记者获悉,鹿寒县人民法院10日宣判了一起典型的儿童意外死亡案件。
去年,鹿寨镇某村的张某和王某计划将自己的承包地改造成鱼塘。两人协商之后,联系了江某,由江某联系挖掘机及销售泥土。不久,鱼塘虽未完全改造完成,但由于该地取土之后积水已形成了一个水塘。但是,三人均未意识到水塘已造成的安全隐患,并没有在水塘边加防护栏及设置警示标志。
原告李先生家便居住于离该水塘的不远处。今年7月1日傍晚,李妻发现5岁的儿子不见了,于是家人四处寻找孩子的下落。
当晚11时左右,李先生一家才发 现孩子已在该水塘溺水身亡。李先生及妻突遭丧子横祸,悲痛万分,他们认为是张某等三人的行为让自己的独子丧命于水塘。于是,李先生及其妻将张某 、王某及江某三人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他们因儿子死亡造成的损
失16万余元(包括死亡赔偿金 、
丧葬费 、精神抚慰金 、交通费)。
鹿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在村庄附近建造鱼塘过程中形成水塘,造成安全隐 患,但三被告疏于管理,未设置警示标志并作相关防护,以致两原告的儿子在此溺水死亡,三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受害人年仅5岁,属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原告作为监护人,未能尽职照顾看管,未尽到监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案件情况,原告应对损失自负一半的责任,三被告负一半责任,故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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