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龙海霖记者李澜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宣判了三起因“违法建筑”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依法驳回了违法行为人的无理赔偿诉讼请求。该案的审结,对柳州市目前正轰轰烈烈开展的“清违月”活动无疑是注入一剂强心针,给目前已经实施或者正在观望的违法建设者们敲响了警钟。
一审判赔80余万元双方都不服判决
温 、陈 、卢三人均系柳州市雒容镇半塘村南寨屯村民。2005年七八月间,三人分别在该屯位于十二湾322国道旁的集体土地上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各自建起了三层砖木结构房屋一栋。
其中,陈某的房屋是在其1984年建造的一层老屋基础上的加建。每栋房屋占地100余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三人于同年12月同时取得了鹿寨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2006年2月,鹿寨县建设局对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并组织了强制拆除。温等三人对鹿寨县建设局的处罚及强制拆除行为不服,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了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性行为违法。
2006年3月柳东大道工程建设开工后,三人的房屋均位于工程建设红 线范围之内。三人因此向鹿寨县建设局提出了国家赔偿的请求,转而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鹿寨县人民法院一审根据三人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了三人的房屋为其合法财产,执法部门的违法行为确实损害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并据此判决鹿寨县建设局承担了总计8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
可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都不服,案件上诉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
骗取土地登记事发村民索赔被驳回
二审过程中,鹿寨县建设局举证 证实三人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已于2006年4月被鹿寨县政府下文注销,三人隐瞒了有关事实真相骗取赔偿。
2012年3月,有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行政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温等三人隐瞒事实 、骗取土地登记的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并依法维持了鹿寨县政府的注销决定。市中院最终以违法建筑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权益为由判决驳回了三人大多数的诉讼请求,仅对老陈房屋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合理部分予以了部分支持,赔偿总额降至了20万元。
据市中院行政庭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出于“以小博大”非法 牟利为目的的违法建筑随着柳州市城市建设的发展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使行政执法部门疲于应付,工作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到位的地方,由此产生的“涉违”行政诉讼案件并不少见。
该案的判决结果无疑将产生积极的社会意义,警醒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今后在工作中应更慎重 、更严格遵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依法办案,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诉讼,给我们的执法工作造成极大的被动和负面影响。
同时,也告诫广大的违法行为人,对于违法建筑本身而言,我国的法律并不保护非法的利益损失,无论如何辩驳,违法建设者最终将只会得不偿失。
新闻推荐
鹿寨县公安局寨沙派出所民警,32岁。帮助留守老人办理身份证、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等事项,主动担当起“治安保姆”对留守儿童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用关怀和温暖来管控精神病人,巧妙化解...
鹿寨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鹿寨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