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 通讯员朱妤
晚报讯 车遇交通事故受损,请修理厂拉回去是件平常事。可如果拉回修理厂的车因自燃被烧毁了,这责任该谁来承担呢?小韦就遇到了这么件倒霉事,并与修理厂引发了官司。14日,鹿寨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并未建立承揽合同关系,且属无偿保管,加上车属自燃,驳回了小韦的索赔请求。
2010年2月13日中午,小韦驾驶的雪佛兰小汽车在经过鹿寨至黄冕老路的长塘路口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严重受损。车是无法自己开回去了,小韦便通过朋友联系到开汽车修理厂的个体经营户小潘。因当天是除夕,小潘厂里 已经没有工作人员,便联系了另一吊车老板帮小韦吊车回来。小韦没有地方停放车辆,将车暂时存放在了小潘的修理厂里。当时,双方都忙着过年,都没有对车辆保管费进行约定,也未协商修理车事宜。
此后,车就放在修理厂内一直未修。
谁也没想到,在同月16日7时44分,小韦的车突然发生火灾被烧毁了。经鹿寨县消防大队认定,该车辆是内部故障产生自燃而被烧毁。
小韦认为将车交给修理厂后,对方没有尽到保管责任,也未及时修车,应对损失进行赔偿。可双方就此多次协商未果,小韦只好诉至法院。
鹿寨法院经审认为,小韦 请小潘把车辆拉至其修理厂存放时,其实是小潘对小韦交通事故的施救行为,双方未对车辆的修理进行协商,也未订立书面合同,因此承揽合同关系
不成立。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小韦自请求小潘把车辆拉到其修理厂时,保管合同已成立。但双方对保管费未作约定视为无偿保管,且小潘对车辆的损毁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车辆使用逐年攀升,大家在车辆发生毁损送修理厂检修时,一定要和修理厂订立书面合同,建立承揽合同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才能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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