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黎世华记者李澜晚报讯《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 、销售假药罪”作了重大修正,该罪由危险犯变为行为犯,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限制,只要存在故意生产 、销售假药的行为即被追究刑事责任。7月31日,鹿寨县人民法院首次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这一规定,对某药店老板罗某进行宣判,判决其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05年,毕业于广西某医学院临床医学系的罗某,与其爱人共同开了一家药店。罗某觉得销售假药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同时又有市场需求,挣钱比较快,于是先后从不正规渠道购进未标注我国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进行销售。
这些药品的名称有“海狗丸”、“通血丸”、“灭湿灵” 、“消石素”等十几种,主要功效是壮阳 、治风湿 、治牙痛 、止咳等,销售人群 主要是农村50岁左右的中老年人。当顾客到药店主动询问有无其中药品时,罗某才偷偷从厨房里的一个木柜里拿出,向对方销售。今年3月12日,罗某销售的上述药品被鹿寨县食药监局查获扣押,并经自治区食药监局认定,这些药品均按假药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假药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庭审时,罗某曾辩称,被查获的18种药品中,有三种药品是在销售其他药时附带赠送给顾客的,并非销售。但法院认为,为销售而附赠商品系“搭售”行为,属于销售的范畴。
由于罗某能自愿认罪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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