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一为安明明
公诉人
法庭上座无虚席核心提示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近7000万元,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兼广西林业造纸厂(简称林纸厂)厂长、原广西国发林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发公司)总经理、原广西鹿寨县国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林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安明明,以及同案的国发公司原高管冼惠英、郭其辉、陶智梅、莫浩锋等5人,昨日走上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当天的庭审中,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安明明称是“莫须有”,要为自己作无罪辩护。
○○记者李澜
5名公诉人出庭创近10年来柳州市之最
昨日,该案的开庭吸引了众多媒体、人大代表等旁听人员到场,法庭座无虚席。据了解,安明明等人贪腐问题在案发前曾引发国发公司员工通过多种方式长期申诉和维权,引起了社会和有关部门的广泛关注。
上午9点30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进行审理。由于案情重大,市中院组成了由副院长梁建龙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市人民检察院也派出了由副检察长朱国宁带队组成的一支多达5人的公诉团队出庭支持公诉。据了解,这是近10年来,柳州市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人员最多的一次。
公诉机关指控安明明犯多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明明等5人在林纸厂和国发公司改制、转让过程及征地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转移债务、隐瞒债权、虚增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吞国有资产和拆迁补偿款。
【利用国资冲销负债】2005年12 月,安明明在任国发公司总经理期间,指使被告人冼惠英等其余被告人将国林公司向国发公司的借款33536590.0元,直接转为北京国投公司向国发公司借款,后又授意上述人员在国发公司财务账上用应分而未分给各股东的股利冲销上述债务,从而使本来为国林公司向国发公司所借的该笔债务在财务上冲销平账。减除国林公司应分得的股利,被告人安明明等5被告人为股东的国林公司通过账务上的操作,用国有资产冲销被告人为股东的公司对广西国发公司负债的手段,非法侵吞北京国投公司的国有资产21527221.11元。
【利用改制隐资移资】安明明在任林纸厂厂长及作为林纸厂改制领导小组成员期间,利用企业改制之机,未按规定如实全面地提供相关财务资料给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隐瞒林纸厂投资在国发公司已增值的资产15741323.4元的财务资料,导致林纸厂该笔资产未纳入林纸厂改制资产评估范围之内。2003年4月林纸厂改制后,安明明等人将15741323.94元调至鹿寨县国林公司账上。通过上述手段,安明明等人非法侵吞林纸厂国有资产15741323.94元。
【降低净资侵吞国资】安明明等人为实现国林公司低于实际价格购买 林纸厂的目的,经多次商量后,组织或指使其他财务人员用复制等方式伪造林纸厂1996年至2002年的财务会计资料,采取重复虚列银行利息、人员奖金、房屋修缮费用、企业资产折旧费等手段,并将上述伪造的财务会计资料作为企业改制资产评估的依据,从而人为降低林纸厂的净资产。
安明明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计侵吞林纸厂国有资产16410256.元。
【变更产权侵吞拆迁款】在林纸厂改制的过程中,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将林纸厂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剥离,不纳入林纸厂改制范围,这些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坐落于林纸厂生活区内的共11栋职工宿舍、招待所以及生活区河提防护工程、生活区绿化工程、生活区道路等。
2003年3月,安明明利用担任林纸厂厂长的职务之便,向林纸厂的主管单位自治区林业厅(原自治区林业局)申请,并经该局同意,由国林公司代管上述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2006年8月,未经自治区林业厅许可,安明明指派黄某及郭其辉利用林纸厂改制资料,向鹿寨县房地产管理所及有关部门申请,并获批准将上述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由林纸厂变更到国林公司名下。
2009年,柳州市实施柳东大道延长线工程项目,需要拆迁林纸厂的上述国有资产中的其中几栋宿舍楼及招待所,并征用生活区河堤防护工程、生活区绿化工程土地。2010年1月,未经自治区林业厅许可,安明明利用国林公司代管上述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便利,指使国林公司工作人员隐瞒事实,以国林公司作为上述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的主体,私下与拆迁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和《防洪河堤公园、绿化树木补偿费用支付协议书》,并要求拆迁方将上述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拆迁补偿款共计14387126.60元,转入安明明控制的私营公司鹿寨县三鑫工贸公司账上,从而侵吞上述拆迁补偿款。
【挪用公款给股东验资】安明明在任国发公司总经理、林纸厂厂长及广西林业造纸厂服务开发公司(简称服务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于2003年2月26日指使相关财务人员,将服务公司在鹿寨县农村信用社办理的贷款300万元中拿出258万元,作为安明明等10名股东入股国林公司的注册验资款进行验资。2003年3月4日,该笔贷款进入服务公司账户后,被告人安明明即授意陶智梅安排服务公司财务人员,通过转账和提现的方式先后将服务公司的258万元公款提出,交给国发公司财务人员分别存入国林公司的安明明等股东的验资账户,办理相关验资手续。2003年4月30日,安明明等人将上述258万元归还。
安明明否认指控为自己作无罪辩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明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冼惠英 、郭其辉、陶智梅、莫浩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共同占有国有财产,其中被告人安明明涉案金额为68065928.元,被告人冼惠英、郭其辉、陶智梅、莫浩锋涉案金额为53678801.8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明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给自己及冼惠英等人用于公司注册验资,涉案金额达258万元,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明明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应当数罪并罚。
面对上述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安明明当庭否认并表示这是“莫须有”的罪名。在当天上午庭审过程中,安明明称自己在改制、转让及征地拆迁过程中均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核审批,符合法律相关程序。
由于案情重大且复杂,5日该案还将继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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