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消息(记者侯斌)昨日开始,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广西林业厅副厅长安明明等人利用改制、转让和拆迁,非法侵吞国有资产和拆迁补偿款近7000万元,挪用公款258万元一案。由于案情重大,预计将连续审理三天。公审期间,市中院在新浪官方微博“柳州中级法院V”进行庭审直播(http://weibo.com/
2686604491)。
昨日上午9时30分,此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2号法庭正式开始审理,法庭内坐满了来旁听的市民,法院外路边也坐着许多关注此案的群众。据了解,安明明等人贪腐问题案发前,曾引发广西国发林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通过多种方式长期申诉、维权。
被告人安明明,男,1954年7月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原副厅长兼广西林业造纸厂厂长(2005年3月26日,经自治区党委决定,同意被告人安明明辞去公务员职务,不保留副厅级),原广西国发林业 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广西鹿寨县国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因涉嫌贪污罪,于2013年1月15日经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庭审中,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明明与广西国发林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冼惠英、财务部原副经理郭其辉、财务部原副经理陶智梅、财务部原经理助理莫浩锋等人,在广西林业造纸厂和广西国发林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转让过程及征地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转移债务、隐瞒债权、虚增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吞国有资产和拆迁补偿款共计68065928.6元。被告人安明明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给自己及冼惠英等人用于公司注册验资,涉案金额达258万元。
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安明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冼惠英、郭其辉、陶智梅、莫浩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共同占有国有财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明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给自己及冼惠英等人用于公司注册验资,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明明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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