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通讯员张颖清晚报讯鹿寨县一姓莫的老板卖螺蛳粉时用了“毒腐竹”,被食药部门警告和罚款2000元,并被责令在进货时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等。莫老板认为她只是购买了别人生产的腐竹,不愿意缴纳罚款。鹿寨县法院在执行裁定时,耐心释法说理,终于让莫老板自动履行。
2013年7月23日,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鹿寨供销市场内,莫老板的饮食摊所用螺蛳粉配料的“腐竹”进行抽检,并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
经检验,莫老板所用的“腐竹”中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含量为129.微克/克,属于不能作为食品的添加剂。
同年11月8日,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决定对莫老板给予警告,责令在进货时应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罚款2000元。
然而,莫老板对此不服,于2013年12月30日向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了维持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决定。但是,经该局多次催缴,莫老板仍未履行其义务。2014年6月27日,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向鹿寨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莫老板在接到裁定书时,仍辩称腐竹不是自己生产的,她只是购买,不愿意缴纳罚款。承办法官利用送达裁定书的机会,耐心地给莫老板讲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并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7月底,莫老板已按行政处罚书缴纳了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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