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雒容镇象岩南路有人在一所幼儿园附近开挖道路,无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请相关部门及时查处。”近日 ,柳东城管数字管理中心接到一则市容巡查员上报的投诉,随即转派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柳东分局雒容中队处理。经调查 ,此处施工方未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属于无证开挖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对施工方负责人作出了限期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决定 ,并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补齐道路开挖的相关手续 ,在限期内将道路回填完毕。
【法律传真】《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项规定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第(三)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第(六)项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案例点评】市区内城市道路被违规“动刀”的现象屡见不鲜 ,有的施工方破路“开膛”后便没了下文 ,导致施工现场长时间“闲置”“丢荒”变成烂尾工程 ,而且施工负责人还常常玩“失联”,给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造成困难;有的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和没有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的情况下 ,就擅自对道路进行开挖 ,甚至毫无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 ,给行人出行和城市交通管理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城管部门提醒 ,城市道路需进行施工建设 ,必须先到辖区住建或规建部门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然后再到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才能视为合法开挖;否则 ,一律按照无证挖掘依法进行查处。日报通讯员黄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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