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刘玲记者李澜晚报讯因为曾将鹿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告上法院,驾驶员小陈怀疑后来收到的违章处罚是对方故意针对,便又将县交警大队告上了法院。10月14日,鹿寨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涉及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纠纷案件,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维持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支持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6月29日,原告小陈收到县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的三份《处罚决定书》,认定小陈于2015年5月14日 、5月16日 、6月4日驾驶机动车,在鹿寨镇飞鹿大道等地段被交通电子监控抓拍到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相关规定决定分别对其罚款200元 、记3分。
因今年3月小陈曾到鹿寨县法院起诉,要求县交警大队撤销对其驾驶机动车闯黄灯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据此,小陈怀疑县交警大队于6月29日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故意针对他的,违背了公正执法原则,属违法行政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遂再次将县交警大队告上法院。
庭上,县交警大队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视频监控资料,证明小陈5月14日 、5月16日 、6月4日三次违反禁令标志的行为均是交通电子监控设备自动抓拍,而且小陈违法行为清晰可见,对小陈作出的罚款 、扣分处罚决定合法 、公正,不存在刻意针对的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陈确实实施了驾驶小车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为此被告县交警大队依据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原告作出被处罚决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正确 、程序合法。因此,小陈怀疑县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故意针对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鹿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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