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若黄先生将一辆小轿车以7.5万元卖给王先生 ,王先生在向黄先生支付车款3万元后突然玩起“失踪”;黄先生多次电话催收无果 ,眼看剩下的4.5万元要“打水漂”,碰巧在加油站看见了那辆轿车 ,便将该车“四条腿”挨个卸掉 ,想以此“警告”王先生。幸得民警闻讯赶来处置 ,否则后果不堪设想(详见2月17日《柳州晚报》)。鹿寨县一潘姓男子因在一家超市买了一台播放机 ,保修期为半年 ,但仅用两个月就坏了 ,给超市维修后又被告知修不好了 ,为此心怀不满 ,便偷超市2元钱的东西“泄愤”;但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 ,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日(详见20日《柳州晚报》2版)。两种不同的“报复”虽事出有因 ,却都是当事人意欲通过极端手法“修理”对方 ,以平衡自己利益受到的损害。
一般来说报复与复仇、报仇同义 ,指的是在社会交往中欲以攻击性手段、语言、手势、表情等方式对那些曾给自己带来挫折、不愉快的人发泄怨恨、不满。显然 ,王先生的行为违背了人生诺言和社会合约 ,直接侵害了黄先生的合法权益 ,是十分可恶的;黄先生依靠自己的力量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虽可以理解 ,但报复措施超过必要限度就会铸成追悔莫及的大错。现代文明法纪 ,报仇不是合法杀人的自辩理由 ,遭侵犯者的权益由法律保障并依法惩治侵犯者 ,超出法律范围的受侵犯项即以刑罚代替“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如果黄先生对轿车所做的“手脚”不被王先生查觉 ,导致车毁人亡的后果 ,黄先生就会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了。而潘姓男子为“泄愤”偷超市2元钱的东西 ,从意欲维权的消费者沦为被依法行政拘留的盗窃者 ,付出的人生代价惨重了。
当前 ,全国人民继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黄先生要追回4.5万元欠款 ,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解决;潘姓男子对播放机要以坏换好 ,完全可以通过消费者维权机制获得解决。如果当事者摒弃法律而采取个人报复手段 ,很可能会产生新的矛盾冲突 ,“冤冤相报何时了”,使自己由受害者变为被法律制裁者 ,最终害人害己。
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事业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 ,各种社会矛盾、价值取向、情感纠结交错冲撞时 ,我们身处复杂的经济社会环境 ,更应用法律管住“报复”之手 ,维护合法权益、不断增添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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