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州市鹿寨县法院审结的一起消费者购买了假冒注册商标白酒请求卖方赔偿损失的案件,卖方自愿赔偿买方45000元损失,远在云南的被告周某委托律师前来该院办理了退费手续。
2016年3月22日,周某在鹿寨某超市购买53度贵州茅台酒12瓶、52度五粮液5瓶,共消费22460元,后经上述两家厂家鉴定,该批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被告销售假酒给周某属于欺诈行为。周某发现所购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后,向鹿寨县工商局申请立案处理,鹿寨某超市已将周某购买该酒的价款退还。双方对赔偿数额协商无果,周某遂诉至法院。
诉讼中,周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之规定,要求超市按产品价款的3倍即67380元予以赔偿。审理当中,主办人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认定商家欺诈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的鉴定,当事人和法院都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主办法官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双方并积极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超市最终按原产品价款两倍赔偿周某损失,并在调解书生效后2日内付清。超市在收到调解书的当天即将45000元转至鹿寨法院执行款专户。(摘自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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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鹿寨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