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王缉宁)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对原广西国发林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发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安明明等人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安明明上诉,维持柳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
2014年6月4日,安明明以及同案的国发公司原高管冼惠英、郭其辉、陶智梅、莫浩锋等5名被告人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在柳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6年4月25日,柳州市中级法院以安明明、冼惠英、郭其辉、陶智梅、莫浩锋等5名被告人犯贪污罪,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安明明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冼惠英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郭其辉、陶智梅、莫浩锋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柳州市中级法院认定,2002年7月至8月,在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造纸厂(国发公司前身)改制期间,安明明等5人通过降低林纸厂的净资产等手段,使5人持有股份的私营公司鹿寨国林公司购买改制的林纸厂少付140.57万余元。2006年8月至2009年6月,作为鹿寨国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明明非法占有代管的国有资产,时值1244.92万余元。(本报自该案公开审理起,曾作连续报道)
接到一审判决后,安明明、冼惠英、郭其辉、陶智梅、莫浩锋均认为自己无罪,在法定期限内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自治区高院认为,上诉人安明明、冼惠英、郭其辉、陶智梅、莫浩锋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企的改制中非法占有国有资产140多万元;上诉人安明明作为国林公司管理者,组织、策划、实施了将该公司代管的价值1244多万元国有资产予以非法占有,均已构成贪污罪。其中安明明的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冼惠英、郭其辉、陶智梅、莫浩锋的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原判对5名上诉人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各自所具有的法定情节认定正确;5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于事实和法律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根据5名上诉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原判所作的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应予维持,故自治区高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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