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通讯员韦江彦京)柳州市男子覃某为获取高额利润,竟以投资的名义从银行贷款,然后转贷给他人,从中牟取利息差。8月2日,覃某因涉嫌犯高利转贷罪,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据了解,这也是柳州市首例高利转贷犯罪案件。
经查,2009年至2014年间,覃某为获得高额利润,以投资的名义从鹿寨县某银行贷款所得的305万元,之后,分别借给王某和张某二人。其中,2009年至2011年间,覃某先后以个人和其女儿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55万元,再将所得贷款加上自筹金45万元共200万元,分两次借给王某,至2014年初陆续收回本息合计430万元。而2012年至2013年,覃某又先后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150万元,再将所得贷款加上自筹金15万元共165万元,分两次借给张某,并约定借款利息按每月2%计算,至2013年底陆续收回本息约221万元。
2016年,经举报,覃某开始接受有关单位的调查,随后被移交司法机关查处。8月2日,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触犯高利转贷罪对覃某批准逮捕。检察官提醒,近年来,民间融资日趋活跃,个人理财意识日益增强,受民间高额利息的诱惑,不少人打起了“盘活资产”“以钱生钱”“借鸡生蛋”的主意。编造虚假用途获取银行贷款后再高息借给他人。殊不知此类投资,不仅存在高息不受法律保护且收不回借款的极大风险(因为此类借款往往无抵押或者未实际办理抵押),还有可能触犯法律,构成犯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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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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