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何吉云
晚报讯 以往,非法电鱼被抓,通常是行政处罚;但如今,非法电鱼可能被追究刑责。禁渔期,鹿寨县一名男子在当地河道电鱼,被渔政、公安执法人员抓了现行。7月16日,鹿寨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对其取保候审。据悉,这是鹿寨县因非法电鱼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首例。
根据桂海渔发﹝2018﹞16号文件,从3月1日至6月30日,广西内陆水域全境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这一次的禁渔被称为广西史上最严禁渔。为此,鹿寨县政府发布公告同期在辖区主要水域实行禁渔,渔政执法部门联合鹿寨警方开展打击毒鱼、电鱼为重点的非法捕鱼专项行动。
6月6日晚,公安、渔政执法人员在洛清江江口乡丹竹村河段水域巡逻中发现,有一名男子在禁渔区采取放电方式捕鱼,于是立即进行查处,当场将该男子陈某抓获,现场查获电瓶、逆变器等电鱼设备1套、非法捕捞渔船1艘及渔获物约10公斤。被电的鱼已全部放生。
犯罪嫌疑人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陈某对采用电鱼方式捕捞水产品售卖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我知道电鱼是违法的,但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陈某对自己触犯刑法的行为后悔不已。鹿寨警方综合考虑陈某主动认罪悔罪的情况,对其予以取保候审。
警方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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