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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在小区内被盗 物业是否有责任?

来源:柳州晚报 2010-12-09 01:47   https://www.yybnet.net/

□通讯员覃婷婷晚报讯入住小区五六年,每年都按时交物业费。由于没要到小区的车位,市民周女士只好暂时将新买的电动车停放在楼下,岂料没多久车子就被盗了。找到物业,物业却说他们完全没有责任。7日下午,周女士拨打晚报热线2821100,述说了她最近遇到的烦心事,希望晚报能帮打听,物业是否有一定的责任?周女士家住航惠路某小区,半年前她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因此,她便找到小区物业,希望能申请一个车位。可物业却以各种理由推托。周女士了解到,如果没有车位,将车停放在车库内,按每天一块钱收费。想到自己平时很少用车,如果一直停在车库,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无奈之下,她只好决定将车停在自家楼下。

5日凌晨3点多,周女士被楼下汽车的报警器吵醒,她连忙起身走到窗边往下看去,原来是她电动车旁边的一辆小车在响。这时她提高了警惕,就这样在窗边足足观察了半小时。其间,虽然一直没看到可疑身影,但也没看到有保安过 来查看。见这么久没有动静,周女士认为没什么事,就回去睡了。没想到,第二早上7点,她去上班时,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她便找到物业说明情况,但物业却说他们没有义务帮看守车辆,因此没有任何责任。

“一般情况下,保安听到声音是应该过来查看的,但他们却没有,怎么能说没有责任?”面对周女士的责问,物业公司答应去查看监控录像,可让周女士失望的是,得到的答复是:当时已经有保安去看了,没发现异常。“我才不相信他们的话,我当时可是在窗边看了半个多小时,一直没看到他们的人影!”当周女士提出要查看录像时,遭到了物业的拒绝。

就此问题,晚报热线值班员向柳州市黄华律师进行了咨询。他认为:该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虽然并未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但是他们形成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如果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在该业主车辆丢失的过程中有过错,那么物业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该业主也有过错的,比如随意停车等,

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31

条的规定,可以减轻物业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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