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赖隽群通讯员何家权晚报讯 学校本是一方净土,却也偶尔会出“蛀虫”—— — 他们当中,有的被一分钱回扣“放倒”;有的被自己私设的小金库、回扣“套牢”……昨天记者从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柳南区法院近日就一审判处了3起这样的案子。
黄某从2005年3月开始任广西工学院后勤集团饮食服务中心主任。2008年4月,市餐具消毒中心总经理王某分别找到工学院后勤管理处处长李某和黄某,要求工学院使用其单位的消毒碗, 并谈到提价问题—— — 价格从每个碗0.元提高到0.15元。王某说,早在2007年开始,消毒碗的市场价已经为每个碗0.15元,可工学院每个碗才0.1元。最后双方谈成每个消毒碗0.13元,王某许诺,工学院使用消毒碗,每个碗分别给李某和黄某0.01元的回扣。从2008年4月至2009年6月间,黄某在学校与市餐具消毒中心的经济往来中,以使用每个消毒碗0.01元的标准,收受市餐具消毒中心送给的回扣费46355元,案发后黄某退回了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也认为,黄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于是一审判黄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原西鹅中学校长甘某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制度,将学校部分收入:收取军训费、作业本、试卷、毕业证等各种费用,采取不入账方式截留,设立小金库,并授意学校后勤人员陈某保 管小金库资金。甘某伙同陈某侵吞小金库公款18998.65元。两人在柳南区检察院反贪局调查询问学校小金库时,主动供述了这些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
鉴于两人是初犯,有自首情节,所犯罪行较轻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法院一审判决两人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市第二技工学校校长助理兼学生科科长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一家保险公司营销员阿萍给予的学生保险回扣费共2.3万余元。去年3月30日,李某投案自首。法院一审判处李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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