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浙江籍王阿姨的女儿小韦在柳州工作生活将近5年,2007年1月与同来柳打工的阿勇相识相爱,并于2008年12月2日登记结婚。由于阿勇的工资收入不高,王阿姨对两人的婚姻生活并不看好。婚后小两口一直住在城郊不足20平方米的出租房内。2011年8月小两口喜得贵子的喜讯传到浙江老家。王阿姨听闻此喜讯后,立刻赶到柳州看望自己的小外孙。看到小外孙后,王阿姨当即一反常态地表示,用自己多年的积蓄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给女儿买一套房,改善小外孙的生活环境。但是,此决定作出后,王阿姨也不由得担心起来。自己给婚后女儿购买的这套房,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吗?王阿姨向本栏目咨询:自己给女儿买的这套房屋是否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
华律师认为:若这套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小韦的名义下,则该房屋属于小韦的个人财产;若房屋产权登记在小韦和阿勇的名义下,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理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
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
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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