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报道
今报柳州讯(记者岑琴)昨日,本报4版刊发了一则《“狗咬人”引发“人打人”》的新闻,文中说,一名男子被狗咬后与狗主发生冲突,双方都受伤。但此事以被咬男子赔偿狗主治疗费以及承担自己的治疗费了结。这引发众多人的好奇和猜测:这道理是怎么说的?
昨日,记者联系上负责处理此事的徐警官,他告诉记者,这原本是一起比较简单的民间纠纷,结果却“升级”为一起治安案件。徐警官介绍,宠物狗咬伤张先生之后,作为狗主人,宋女士需要承担责任,赔偿张的相关治疗费用。但是,张被狗咬伤之后,与宋女士发生了冲突,双方都动了手且都受了伤。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的伤势不重(未达到轻微伤),则需要互相赔偿对方的治疗费用,这样也就了事了。
但是,双方在打斗过程中,张先生出手比较重,导致宋女士的右肩等处有明显淤伤,到医院验伤之后,被鉴定为轻微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而宋女士的伤情为轻微伤,适用该条款。
徐警官介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警方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在该起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张先生答应赔偿宋女士的伤情治疗费以及自愿承担被狗咬的治疗费用之后,获得宋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张得以免除行政拘留的处罚。
在路上走着无缘无故被狗咬,气愤是难免,但在处理这样的事情时,还是要保持理智。狗狗到处乱跑,自然是狗主人管教不当,被咬者找狗主人论理和赔偿就是,而不应失了理智乱了方寸,以“暴”治“暴”,结果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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