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州市民张先生来到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咨询申领失业金事宜,这才得知因为自己单位未及时帮他缴纳失业保险费,从而导致他少领了3个月的失业金。
据了解,张于2010年7月参加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即为他缴纳失业保险费至2010年12月。当月,他从第一家单位离职,并于2011年1月到第二家单位工作。不过,第二家单位从与张签订合同后的第二个月,才开始为他缴纳失业保险费,一直到今年6月。随后,张再度离职,并来到柳州市社保局了解自己可领取多久的失业保险金。
社保局失业保险待遇科工作人员答复,张前后两次就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时间是累计计算的。张第一次离职时,虽然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时间可予以保留,第二次就业后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和第一次缴纳的时间累计计算。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从张的情况看,第一次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第二次缴纳失业保险费29个月,两次累计缴费时间为35个月,缴费不足3年,只能按缴费2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可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因此,由于张所在单位少缴纳1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导致他就少领了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社保局提醒用人单位,必须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保险费、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按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的两倍一次性赔偿给失业人员。2
今报记者谢永辉
通讯员雷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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